燃气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非法经营燃气不仅扰乱燃气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更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乐清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经营燃气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余某、位某、陈某等4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以非法经营燃气罪判处有期徒刑的,在乐清还是首次。
今年初以来,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乐清市公安局、乐清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连续多次开展执法行动。7月底,执法人员在柳市镇发现一起非法经营燃气行为,抓捕了现场的人员,并固定现场证据。
57岁的王某,安徽宿州人,曾在北白象镇一家瓶装燃气站开车,后来辞职了。2019年初,王某觉得贩卖瓶装燃气有利可图,但限于自己没有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能买卖瓶装燃气。后来,王某从老乡处打听到可以去福建省霞浦市某瓶装燃气站购买到瓶装燃气。
有了这样的购买燃气渠道,王某驾驶自己的轻型厢式货车到福建购买瓶装燃气,然后运回柳市镇批发给余某、位某等客户。余某、位某等再将燃气零售给附近居民。燃气用完后,空瓶由王某收回,王某再拉这些空瓶到福建那家瓶装燃气站充气。他一般一两天就去福建一趟。
王某经营的瓶装燃气一般分为15公斤装和5公斤装,贩卖15公斤装的燃气,王某可以赚到20元差价,5公斤装的可以赚六七元。
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其妻子陈某在2019年初至2020年7月23日期间,非法经营数额至少984606元,非法获利97160元。被告人位某、余某也均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王某处购买瓶装燃气,卖于柳市镇当地村民非法获利。
被告人王某、陈某、余某已退出部分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位某、余某、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无燃气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王某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位某、余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余某、陈某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位某、余某、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判处位某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接下去,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执法单位还将继续加大打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力度,保障燃气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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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20-12-24 09:54:13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