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5日,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下称“眉管委住建局”)眉山市政府管网发布关于征求《〈眉山天府新区燃气管理办法〉(修订版)》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拟对《眉山天府新区燃气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再次作出修订,这是《办法》自颁布以来的第二次修订,本次修改重点是第二章“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第八条。在本次修订之前,本人曾专门对该《办法》及第八条分别发表过两次评论文章,分别是《锐评<眉山天府新区燃气管理办法>》、《再谈地方燃气管理办法如何违反上位法——以《眉山天府新区燃气管理办法》第八条为例》,应当说凡响强烈,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了《办法》的多次修订。针对本次修订,本人再次作出评论。
一、征求意见时间过短,征求意见方式单一
从眉山市政府管网发布关于征求《〈眉山天府新区燃气管理办法〉(修订版)》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来看,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1年7月15日至7月22日,只有8天时间。如此一份能够对眉山天府新区数家既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产生生死存亡影响的规范性文件修订,只有8天时间,且仅在政府官网公开,显得太过草率,违反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二、第八条再三修改,越来越空洞
《办法》第八条先后经历了两次修订,呈现三种完全不同的文本,一次又一次的修订,不是体现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严肃性与合法性,在这里体现更多的是随意性、傲慢性、不专业性。
第一次文本:2020年6月3日首次公开印发,第八条规定:“区域内既有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再批准其新建燃气设施、燃气管线及扩大燃气用户行为,畅通其退出市场的机制,鼓励其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商业合作。”
第二次文本:2021年1月12日第1次修订,第八条规定:“新建管道燃气经营需取得眉山天府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区域内既有燃气经营企业,不再批准其新建燃气设施、燃气管线及扩大燃气用户行为。”
第三次文本:2021年7月15日第2此修订征求意见,第八条规定“眉山天府新区新建管道燃气经营实施特许经营制度,既有管道燃气经营按照《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执行。”
从第八条的发展演变来看,眉管委住建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本意是要在眉山天府新区内实施燃气特许经营制度,重新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限制既有燃气经营企业的发展,鼓励新授予的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的发展,支持新授予的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收购既有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说,眉管委住建局如果真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做的更专业一些,那么其完全可以依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来实施燃气特许经营制度,而不是出台这样一份不伦不类的规范性文件,还要不停的进行修改。此外,我们可以看出,第八条改到最后就是适用《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完全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内容。
三、第二章继续混淆新建与既有的区别,所作规定不符合天府新区实际情况《办法》第二章自第五条至第九条。其中,第五条与第八条两个条文涉及到新建管道燃气经营与既有管道燃气经营概念。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第五条规定:“眉山天府新区新建管道燃气经营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既有管道燃气经营可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的,特许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眉山天府新区实际情况,眉山天府新区所包含的全部12个乡镇在眉山天府新区成立之前即已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或燃气经营权。那么也就是说,在眉山天府新区不存在新建管道燃气经营的问题,只涉及既有管道燃气经营的问题。对于在既有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经做出了相当清楚的规定了。
反观《办法》第二章的第五条及第八条,完全背离眉山天府新区管道燃气经营实际情况,错误使用新建管道燃气经营与既有管道燃气经营的概念,违反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说,《办法》第二章“管道燃气经营”漏洞百出,不如不改,直接删除。
综上所述,国家赋予管委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更好的服务于人民群众,更好的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制定与修订,一方面应当遵守上位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应当遵守必要原则。就《办法》来说,除第八条以外,其他大多沿用《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缺乏针对性,体现不出本地特色。《办法》不但不能起到加强行政管理的作用,反而与上位法冲突,破坏营商环境,影响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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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21-08-03 17:13:4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