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2015-10-25 12:25:44 来源:法制日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该《条例》施行十年后的首次修订,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燃气用户、经营企业、管理部门等在安全用气方面的权责。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经营者要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对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免费安全检查,及时通知用户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并对用户进行安全指导。同时,针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责任划分争议问题,明确规定,燃气计量器具由经营者负责建设、维护、更新。修订后,新《条例》共有七章四十五条,从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用气管理、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相关各方权责。“在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中,安全用气、应急保障问题成为代表们审议的热点,因此在修订过程中,我们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用户、政府部门等的安全责任,其中重点划分了燃气器具使用、维护、更新的责任,并从多方面规范了用气安全问题。”宁夏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朱赟介绍。《条例》明确指出,经营者和用户应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要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转供燃气;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实施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拒绝配合经营者对燃气设施进行抢修、维护更新、入户检修等。《条例》规定,经营者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违规用罐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等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单位或个人违规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燃气经营者未按规定检验、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征得燃气管道经营者同意,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造成安全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对个人用户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